東方人文學術研究基金會
我們的心願
1﹑為了回應西潮東漸的衝擊,當代哲學大師牟宗三先生認為:唯有重振東方人文傳統儒道佛三大哲學思想與文化心靈,以求傳承民族文化慧命,並回應西方文化的挑戰。故凝聚了有心人士與學者專家的共識,於民國七十七年宣告成立「東方人文學術研究基金會」。
2﹑現代化的台灣鄉土,民主票選與政黨輪替,形成地方派系與朝野黨團的分裂與對決。而科技工商走向功利實效主義,並破壞了自然生態,也污染了土地水源,二者的混合交錯,把台灣政局逼向黑金官商的惡質文化,讓傲視全球的台灣經驗,為之沈淪。街頭亂象與人倫失序,造成了空前的內在危機。
3﹑在兩岸分治歷時半世紀之久的長期隔閡與政權本土化的尖銳對立之下,已形成了意識形態的統獨之爭,在台灣鄉土情與中國文化心之間,孰親孰重的權衡抉擇中。似乎加深了政黨與族群的誤會與裂痕。
4﹑不論是台灣本身的價值迷亂,還是兩岸之間的軍備競賽與外交角力,皆有待於文化傳統之世界觀與人生觀的重新建構,並以儒道佛三大教做為人格修養與人文化成的依據,來化解來扭轉,使得台灣走向安定,而兩岸歸於和諧。
我們的奮鬥
1﹑民國六十四年,創立了「鵝湖月刊」,是詮釋哲人經典,開創人文精神的刊物,每月出刊,從未間斷,已成了當代新儒學的重鎮,並架構了兩岸間學術文化交流的橋樑。
2﹑七十七年五月,再創刊「鵝湖學誌」,展現台灣文史哲學界的研究成果,每半年出刊,讓文化薪火持續永傳。不論是月刊或學誌,皆獲教育部暨行政院國科會頒發「優良期刊獎」的肯定。
3﹑開辦了七期的論孟、學庸、老莊、佛學與宋明儒學的文化講座,每期三個月,首開台灣民間講學的風氣,接續宋明書院的精神,以彌補台灣各級學校教育,只重視知識傳授而忽略人文教養的嚴重缺失。
4﹑倡導並推廣兒童讀經運動,在全國電子林琦墩先生的全力贊助下,蓬勃展開。不僅在國內紮根,且往海外僑居地,甚至大陸地區拓展,在全球華人地區獲得熱烈回響。
5﹑舉辦了五期「青年儒家研習營」,徵求各大學之社團幹部,做為期四~五天的密集講習,且在營區的共同生活與研討中,親炙哲人的人文智慧,並激發文化傳承的使命感。
6﹑自七十一年二月舉辦了第一屆鵝湖論文發表會迄今,已舉辦了十三屆之多,此亦開國內學術討論之先河。且自七十九年十二月舉辦了第一屆當代新儒學國際學術會議迄今,已有十屆之多,其中三屆甚至遠征香港與大陸山東濟南及廣東深圳舉行,取得當代儒學理當由台灣主導的尊嚴與榮耀,凸顯了我們任重而道遠的理想堅持,也呈現了可以告慰國人的學術成果。
我們的架構
本會下設有中國哲學研究中心,負責本會之學術研究和出版工作;及鵝湖月刊社負責月刊出版及文化普及等工作。
我們的邀請
1﹑本會成立之初,乃由李祖原、余範英兩位先生共同捐出壹佰萬元始告成立,在這一長期奮鬥過程中,前頭幾年規模尚小,由鵝湖出版書籍尚可回饋讀者,其後活動擴大,格局打開,已非鵝湖團隊所能負擔,乃向政府文教部門尋求補助。
2﹑其中第一屆當代新儒學國際學術會議,由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贊助貳佰萬元籌辦;第五屆當代新儒學國際學術會議在山東濟南召開,則由裕隆汽車製造公司贊助壹百萬元,始得成行。
3﹑我們即將舉辦當代新儒學國際學術會議暨各項學術活動,由於政府文教部門預算經費有限,尋求補助已有困難,假如我們這一任重道遠的人文奮鬥,能獲得您的認同肯定,我們在此真誠邀約,也期盼您的財力支持,讓學人與企業家,同心攜手,為了台灣鄉土,也為了兩岸的中國,更為了我們的新生代,維護我們的人文傳統,光大我們的人文精神,讓當代兩岸中國人可以安身立命,且代代相傳,屹立於世界潮流的風雲變換中。
財團法人東方人文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東方人文學術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維護傳統文化精髓,宏揚文化理想,促進中西文化會通,鼓舞民族精
神,開創學術新機」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助中國文史哲經典之整理與疏解。
二、辦理中外文史哲學術講座或研討會。
三、協助中國固有國粹之發揚推廣。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包括現金壹佰萬元),由李祖原、余範英
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23552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97號三樓之二,並得視業務需
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本會分事務所設於42743台中
巿潭子區豐興路一段577巷23號。
第五條
本會係公益性質文教法人,以基金之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得興辦本章程第二
條所訂業務,非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特准,不得辦理其他事業。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九人組成,任期三年。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
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
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
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
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基於業務需要,設置執行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執行長得由
會董事兼任之,遵照董事會決議暨董事長指示辦理有關會務,其組織系統、工作
分派,核支津貼等由董事會另訂辦法。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同意任命之。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
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三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
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 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 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
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
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
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6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為中華民國 95年8月19日,
第二次修正為中華民國96年2月21日,第三次修正為中華民國106年2月18
日,第四次修正為中華民國109年5月24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會組織
榮譽顧問:李祖原
董事長:高柏園
董事: 王邦雄 朱建民
林安梧 曾昭旭 何淑靜
楊祖漢 周博裕 李瑞全 尤惠貞
黃漢光 高瑋謙 黃兆強 蔡家和
黃瑩暖 黃漢忠 賴柯助 王采淇
執行長:何依貞
執行秘書:
歷屆董事長暨董事
首屆
(1988.2~2006.8)
董事長 陳癸淼
董 事 王邦雄
董 事 朱建民
董 事 李祖原 ( 基金捐助人)
董 事 余範英 ( 基金捐助人)
董 事 周群振
董 事 王財貴
董 事 林安梧
董 事 袁保新
董 事 黃 強
董 事 黃振華
董 事 曾昭旭
董 事 楊祖漢
董 事 蔡仁厚
董 事 戴璉璋
第二屆:
民國95年8月19日-100年2月10日
(2006.8.19~2011.2.10)
董事長 李祖原
董事 王邦雄
董事 朱建民
董事 劉述先
董事 王財貴
董事 林安梧
董事 袁保新
董事 曾昭旭
董事 楊祖漢
董事 蔡仁厚
董事 戴璉璋
董事 周博裕
董事 李瑞全
董事 潘朝陽
董事 何淑靜
第三屆:
民國100年2月11日至103年2月10日 (2011.2.11~2014.2.10)
董事長 朱建民
董事 王邦雄
董事 劉述先
董事 王財貴
董事 林安梧
董事 袁保新
董事 曾昭旭
董事 楊祖漢
董事 蔡仁厚
董事 戴璉璋
董事 周博裕
董事 李瑞全
董事 潘朝陽
董事 何淑靜
董事 顏國明
第四屆:
民國103年2月11日至106年2月10日
(2014.2.11~2017.2.10)
董事長 朱建民
董事 王邦雄
董事 劉述先
董事 王財貴
董事 林安梧
董事 曾昭旭
董事 楊祖漢
董事 蔡仁厚
董事 戴璉璋
董事 周博裕
董事 李瑞全
董事 潘朝陽
董事 何淑靜
董事 顏國明
董事 高柏園
第五屆:
民國106年2月11日至109年2月10日
(2017.2.11~2020.2.10)
董事長 朱建民
執行董事 周博裕
董事 王邦雄
董事 王財貴
董事 林安梧
董事 曾昭旭
董事 楊祖漢
董事 蔡仁厚
董事 戴璉璋
董事 周博裕
董事 李瑞全
董事 顏國明
董事 高柏園
董事 蘇李淳玲
董事 黃兆強
董事 林月惠
董事 黃瑩暖
董事 蔡家和
董事 黃漢忠
董事 賴柯助
第六屆:
民國109年2月10日起
(2020.2.10~)
董事長 朱建民
執行董事 周博裕
董事 王邦雄
董事 林安梧
董事 曾昭旭
董事 楊祖漢
董事 何淑靜
董事 戴璉璋
董事 周博裕
董事 李瑞全
董事 黃漢光
董事 高柏園
董事 尤惠貞
董事 黃兆強
董事 黃瑩暖
董事 高瑋謙
董事 蔡家和
董事 黃漢忠
董事 王采淇
董事 賴柯助
歷任執行長(祕書長)
第一屆 王財貴(祕書長)
第二屆 周博裕(執行長)
第三屆 周博裕
第四屆 周博裕
第五屆 賴柯助;劉世慶
第六屆 何依貞